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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调味面制品SC证,办理开封生产许可证,代办开封食品SC证,企业标准备案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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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本审查工作指导意见适用于调味面制食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本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是《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细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面制食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制成的即食食品。
调味面制食品的产品归类统一纳入方便食品申证单元,调味面制食品不允许分装。
二、生产场所要求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生产场所审核以下场所。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2.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车间(粉碎间、油炸间)、配料间、调粉车间、挤压熟制车间、冷却整型及成型车间、坯料杀菌间、调味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设备及器具清洗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以及工作服、帽的洗涤间等。
3.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各个区域应隔离完全,不得车间下部隔离顶部连通),各工序前后衔接,人员通道、物流通道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内包装材料应分别通过各缓冲间分别进入生产车间。
4.生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包括:调味配料间、调味料缓冲间(暂存消毒间)、调味车间、内包材缓冲间(暂存消毒间)、内包装车间等。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原料预处理车间、原料缓冲间(暂存消毒间)、调粉车间、挤压熟制车间、冷却整型及成型车间、香辛料粉碎车间、辣椒炸制车间、添加剂预混和车间、设备及器具清洗间等。坯料杀菌间应为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的分界线。一般作业区包括:外包装车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工作服(含帽、鞋)清洗间等。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有效的卫生控制。
5.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
6.生产车间地面应采用不吸水、不透水,防滑、防腐蚀的材料铺砌,无裂缝和易于冲洗消毒。地面应当具有适当坡度或排水系统,以排水通畅,地面无积水。墙壁应由不透水、不吸水、耐洗刷、防渗的材料构成,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涂刷浅色、、不易脱落、易于清洗、消毒、灭菌的涂料。
7.应根据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的要求分别设置更衣室、洗手消毒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生产车间的更衣、洗手消毒、鞋靴消毒等设施应与生产能力(操作人员数量)相适应。更衣间内应安装紫外线杀菌灯;洗手消毒设施应包括非手动式洗手开关、消毒液、消毒池、干手器;鞋靴消毒应设置脚踏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风淋设施。
8.生产区域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厕所的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9.设备及器具清洗间应与准清洁作业区相连,不单设置。香辛料粉碎车间、添加剂预混和车间和炸制车间可以单设置,但单设置时应按照准清洁作业区生产车间的相关要求进行布局,并要注意物料输送过程中的卫生控制。不得在炸制车间内进行燃煤、燃柴和出灰渣操作。
10.原辅材料库和成品库的面积应能满足生产能力和出厂检验时间的要求。
11.化验室的面积适中、布局合理应能满足检验的需求;采光、通风、温控良好。超净工作台应与其他仪器设备分开封闭存放。
三、生产设备要求
1.生产设备应齐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1)调粉和调味工序(主要指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等),应具备自动定量控制设备;(2)成型后的半成品(坯料)在调味前或内包装前,应具备杀菌设施(设备);(3)成品包装应具备全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成品能采用自动包装的应具备全自动包装设备);(4)注意审核企业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5)生产过程中所有接触食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6)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7)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有安全护套;(8)设备选购时,应要求设备厂家提供相应的质量、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9)生产中使用的化仪器设备(如金属探测仪),应有的操作规程。
2.调味面制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下列基本生产设备
(1)调粉设备:调粉机、打面机、和面机;(2)自动定量:粉料、液体自动定量控制设备;(3)挤压熟制设备: 挤压式熟化机;(4)冷却设施:冷却输送带、冷却架、冷却台;(5)成型设备:成型机、切片(块)机;(6)调味设备:拌料机、混料机、调味机;(7)粉碎设备:粉碎机;(8)炸制设施:油炸锅、食用油加热装置;(9)杀菌设施(设备):紫外线杀菌器、臭氧发生器、隧道紫外杀菌装置等;(10)包装设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11)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3.的检验设备
所有适用于调味面制食品的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申请人都在申请书中说明检测方式。申请人申明自检的应该具备相应项目的检测设备,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具有的设备型号、技术参数和操作人员情况。
企业所具备的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同时还应具备能满足检验实际操作所需要的玻璃器具和试剂。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样品留样间,按照规定逐批保存检验留存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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